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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金虎、陶敏诉被告于伟、徐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3/31 23:42:33 浏览次数:348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于伟、徐月芳:

    原告陶金虎、陶敏诉被告于伟、徐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陶金虎、陶敏返还借款109900元,支付该借款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若于伟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徐月芳对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陶金虎、陶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元,由陶金虎、陶敏负担68元,于伟负担902元,于伟、徐月芳共同负担339元,于伟、徐月芳应负担的部分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给陶金虎、陶敏。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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