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梅辉忠、张和青: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梅辉忠、张和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96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1日签订的《低洼田租赁协议》,及时腾空并返还租赁土地。二、给付2019年至2023年土地租金22950元。并以22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给付从诉讼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土地止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