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伟、徐月芳:
原告何海荣诉被告于伟、徐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何海荣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人民币10万元借款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返还该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若于伟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徐月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何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何海荣负担69元,被告于伟、徐月芳共同负担1141元(该款何海荣已预交,于伟、徐月芳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给何海荣)。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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