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鲜丽华:
原告孙万连诉被告鲜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鲜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孙万连返还借款38000元,支付到2022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1455.52元,以及此后到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孙万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元,由孙万连负担97元;由鲜丽华负担4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孙万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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