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再8号
梅怀伦:
再审申请人徐俊伟与被申请人魏忠、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审原告魏忠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22960元,由原审原告魏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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