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扣洪:
原告刘炳倡诉被告胡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胡扣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炳倡返还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75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到返还之日自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由胡扣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刘炳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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