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鑫:
原告于小芳诉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小芳返还借款本金10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于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小芳负担141元,被告张鑫负担159元(该款原告于小芳已预交,被告张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于小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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