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倪云诉被告彭忠、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35号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一、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65600元(30万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21年12月,三年,36个月×3600元/月=129600元;20万为基数自2022年-2023年3月31日,15个月×2400元/月=36000元),合计:365600元。二、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三、利息算至还款结算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5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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