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辉:
本院受理原告朱和海诉被告赵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00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44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实际还清之日);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6月1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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