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宥诚:
本院受理原告邓树仁诉被告赵宥诚、刘振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756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05月1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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