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火军:
原告汤玉泉诉被告李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汤玉泉返还借款4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李火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