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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春寿诉被告巫先秀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8/22 8:50:02 浏览次数:2160

 

         

 

       

 

 (2023)苏0413民初4318号

巫先秀:

    原告朱春寿诉被告巫先秀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春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春寿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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