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民初4318号
巫先秀:
原告朱春寿诉被告巫先秀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春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春寿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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