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民初3625号
邓春根:
原告严春生诉被告邓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春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严春生货款10000元,并承担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春根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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