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崔进好、黄兰凤:
本院受理原告胡龙海诉被告崔进好、黄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98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货款)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从2016年6月6起至2023年6月5日,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为252000元,合计552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从2023年6月7日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09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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