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文: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新黄浦中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83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协助被告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款项985123.67元(本金974831.9元及以974831.9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的利息10291.7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4000元,并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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