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辉:
原告王康前诉被告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康前欠款人民币65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8元,由被告吴辉负担(此款原告王康前已预交,被告吴辉应于上述义务履行的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康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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