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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慕汐、李慕梓诉被告李文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8/25 9:21:37 浏览次数:201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3民初5376号

 

李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慕汐、李慕梓诉被告李文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37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李文支付两原告抚养费75548.95元(其中:生活费68000元,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共34个月,每月2000元;教育费 11182元、医疗费3915.9元,合计 15097.9÷2=7548.9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李文自2023年6月12 日起直至两原告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两原告生活费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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