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5335号
杨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曹亮诉被告杨洪军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33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并承担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0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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