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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勇、谭明梅诉被告郑国平、凤夕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8/18 10:53:21 浏览次数:168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郑国平、凤夕花:

    原告王勇、谭明梅诉被告郑国平、凤夕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勇与被告郑国平、凤夕花于2016年6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郑国平、凤夕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勇、谭明梅购房款28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73642元,合计458642元。三、驳回原告王勇、谭明梅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2元,由原告王勇、谭明梅负担427元,被告郑国平、凤夕花负担8195元(该款两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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