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殷翠香: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诉被告殷翠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58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未还借款本金10500元、违约金共2050.52元,合计为12550.52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2日),并自2023年2月3日起按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被告还清时止;二、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基于原告维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0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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