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执异86号
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常州溪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4947723L)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苏0413执异86号执行裁定:不予受理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人民政府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因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了申请复议书,故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复议书,其复议请求为撤销本院(2023)苏0413执异86号执行裁定,请求本院受理其执行异议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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