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太以三理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江诉被告马恺、江苏太以三理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82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工程款300251.44元,并支付违约金54591元;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担保保险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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