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龙生:
原告陈国芳诉被告林龙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陈国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国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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