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周献琴:
原告金瑞良诉被告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周献琴、袁莉、袁建芳、张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瑞良返还借款145200元,并承担以145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金瑞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474元,由被告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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