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建明:
原告赵丽琴诉被告吴芬仙、第三人蒋建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芬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腾空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万士新村19幢701室房屋及19幢22号车库。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吴芬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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