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晨婕: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晨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91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7800元、利息137.17元(截至2022年8月7日);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2年8月8日起,以7800元为基数,年化24%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等费用,直至原告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截至2023年5月5日,为1389.9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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