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夏文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夏文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夏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47067.52元、保险费4196.03元,合计人民币51263.5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7067.5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被告夏文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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