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顾珈瑜:
原告耿钰涵诉被告顾珈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耿钰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钰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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