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富:
原告常州富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富向原告常州富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560元,并承担从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75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迳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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