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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俊诉被告蔡小平、常州市金坛溪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9/6 18:21:19 浏览次数:135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蔡小平、常州市金坛溪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蔡俊诉被告蔡小平、常州市金坛溪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溪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俊损失人民币860400元。二、被告蔡小平对被告常州市金坛溪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4元、保全费2020元、评估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34424元,由被告蔡小平、常州市金坛溪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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