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彩霞:
原告袁秋芳诉被告陈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秋芳借款本金5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38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秋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78元,由被告陈彩霞负担(该款原告袁秋芳已预交,被告陈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袁秋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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