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洪生搭建有限公司、沈小美:
本院受理原告田锁堂诉被告陆国平、姚粉娣、第三人常州市金坛区洪生搭建有限公司、沈小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35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钢管108519米、扣件55600只,2、如被告不能返还折价赔偿损失14328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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