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晶、王家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晶、王家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44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96988.24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费,自代偿之日起至被告一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损失,暂算至2023年7月7日,共11178.96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抵押车辆车牌为苏DA73R3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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