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杨红: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金城徐家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马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59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杨红支付原告货款3651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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