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4932号
谢彬:
原告李嫣茹诉被告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李嫣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嫣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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