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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英、周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9 14:31:20 浏览次数:176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周玉英、周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英、周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94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2.判令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当期应当支付的利息8,000.00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90,000.00元(以剩余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21年1月10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30日),此后违约金以上述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5,000.00元;5.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被告二设定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溪新村18-104室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苏(2016)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41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20)金坛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25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四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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