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纲胜: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纲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29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3350.25元、利息29.8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3350.2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6月16日共计142.66元,总标的合计3522.78元);3、因本案引起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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