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执异106号
董海英、常州市欧凯模塑厂、相合(昆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美明德(昆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欧凯模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4439190G)与相合(昆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7626693U)、董海英(身份证号码34040319791105****)、美明德(昆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91487888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鑫、张秀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及上述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及上述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中止(2020)苏0413执668号[审理案号:(2018)苏0411民初5679号]一案中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俱进路285弄191号1-3层(房地产权证号:浦2014076358 )不动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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