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志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新、毛志仙、朱国胜、吴伟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14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以下金额暂计401,283.93元)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20,025.42元;2.判令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当期应当支付的利息3,025.16元;3.判令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73,233.35元(以剩佘本金220,025.42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20年3月4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30日),此后违约金以上述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5,000.00元;5.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三、被告四设定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金城镇金彩花园1幢107室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金坛市房权证常金字第003449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78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四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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