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陈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75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10486.07元(暂计至2023年8月8日),合计人民币225486.07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23年8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等;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8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234086.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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