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方、李婷、李丹青:
原告无锡开源太阳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方、李剑波、李婷、王进、李丹青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开源太阳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开源太阳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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