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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生、蔡思雨、冯曙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2 17:56:26 浏览次数:171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冯曙欣: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生、蔡思雨、冯曙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92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本金193984.29元、支付利息209274.97元(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律师费28000元合计431259.26元以及支付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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