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勇杰: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沈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27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4704.1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成本1742.36元(资金占用成本以人民币4704.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完成代偿日期2021年2月21日起要求计至起诉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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