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远帅:
本院受理原告吴芳诉被告刘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88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38880元;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为70456元)。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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