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成夕保:
本院受理原告陈杏芳诉被告成夕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631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成夕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息,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利息暂计为9.5万元,暂计至2023年8月)。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成夕保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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