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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钰铖诉被告沈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9/29 9:32:34 浏览次数:91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沈家君:

    原告朱钰铖诉被告沈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沈家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钰铖返还借款93500元并承担以本金77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沈家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钰铖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朱钰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435元,由被告沈家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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